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。
案件回顾:李先生在入住来宾市合山市某酒店期间,因穿一次性拖鞋滑倒受伤。事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,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。
法院一审判决显示,被告酒店需赔偿原告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。一审宣判后,酒店方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。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事件经过:
2023年8月,李先生入住合山市某酒店,在淋浴后穿上了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,不幸在卫生间门口滑倒。医院诊断显示,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。
治疗结束后,李先生与酒店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。
原告方认为,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,被告酒店未能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,理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被告酒店辩称,在客房内同时提供了普通拖鞋和一次性拖鞋供客人选择,并在房间内张贴了"小心地滑"警示标识。事故发生后,酒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,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李先生的摔倒是因其自身疏忽所致,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法院判决:
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酒店在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遇水后防滑性能明显下降。虽然被告称其张贴了"小心地滑"标识,但经核实发现房间内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,也未配备防滑设施或提供一次性拖鞋的安全使用提示。据此认定被告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同时,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
综合考虑后,法院酌定被告酒店对李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李先生自行承担60%的责任。经审查,法院认定李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。最终判决: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。
一审判决后,酒店不服提出上诉,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。
(注:本文案例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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